原告李**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蒋*婷、人民陪审员骆国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然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因资金周*,屡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如今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没有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8253.32元(暂计至2015年12月24日,自2015年12月25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户籍信息,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文书还有2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