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袁*、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10月21日8时35分许,在松江区昆港公路、光华路路口东约5米处,被告袁*驾驶的沪c******小型轿车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责任认定,被告袁*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沪c******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太...(本文书还有3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