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与被告池**、金寨中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公司(以下简称金寨人寿财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安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家栋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池**、被告金寨人寿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六安人民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池**、中远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64295.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支付;被告金寨人寿财保公司、六安人民财保公司在中远公司投保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23346.60元,2、后续治疗费:1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46元/天30天),4、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5、护理费9392.40元(104.37元/天90天),...(本文书还有4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