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07年4月18日,河南钢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与北京原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在洛阳签订开发合作协议,共同开发河南钢城公司所购的洛阳新区200余亩的两块土地。当日,杨*志按照合同约定预付了3530万元资金,用于公司注册。后因故公司未注册成立。2007年5月,杨*志因需要资金,从胡**处取款500万元。后胡**将剩余的预付款3030万元资金自用。2007年11月19日,胡**成立洛阳泰益德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两块土地的使用权从河南钢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至该公司。2008年8月胡**变更住所,更换手机号,与杨*志失去联系。
另查明,河南钢城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4月注册成立,胡**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3000万元,2005年9月变更为5000万元。2005年12月,该公司取得洛阳新区13万余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共计900...(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