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程**、罗**、张**、邹**、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文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戊智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罗**、张**及被告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邹**、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07年到2008年4月期间,被告等人合伙经营"笑哈哈食府"。因经营管理不善,食府亏损,在经营期间向原告借款197029.2元,并拖欠原告猪肉款共计60663.3元。2008年4月28日,"笑哈哈食府"倒闭核算时,经对账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金额共为257692.5元。核算后,被告向原告承诺,上述欠款由被告按份额分摊向原告清偿。2008年6月4日,被告程**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书面承诺在"笑哈哈食府"转让或拍卖按份额承担剩余款项的偿还。2008年10月,合伙人彭**经催要后偿还原告部分借款。此后,原告多次要款无果,原告采取种种方式向五被告追要了剩余未偿还的借款125529.2元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1255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87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马**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马**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情况;
2、五被告的户籍证明,拟证明五被告主体身份情况;
3、《笑哈哈食府责任承包管理协议》,拟证明被告五人系笑哈哈食府的合伙人,笑哈哈食府的合伙人仅有6人,原告不是笑哈哈食府的合伙人的事实;
4、笑哈哈食府收据6份、笑哈哈食府应付账款明细表,拟证明笑哈哈食府至2008年4月28日止欠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97029.2元的事实;
5、被告程**2008年6月4日写的付款协议书...(本文书还有7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