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程**、罗**、张**、邹**、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文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戊智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罗**、张**及被告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邹**、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07年到2008年4月期间,被告等人合伙经营"笑哈哈食府"。因经营管理不善,食府亏损,在经营期间拖欠原告猪肉款共计60663.3元。2008年4月28日,"笑哈哈食府"倒闭核算时,经对账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共为60663.3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6066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1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马**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本文书还有3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