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天,被告人魏*华以该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以兴修河道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本组村民将河道上的树木进行采伐,致使300多株树木被滥伐。经现场勘查,现仅存已伐树木7株、遗留伐根27株,折合立木材积13.5001立方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庆被伐掉的五棵树仍在被采伐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查证属实的被告人魏*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魏xx、李xx、张xx、王xx、武xx、李xx、樊xx、魏xx、刘xx、魏xx、马xx、赵xx、唐xx、赵xx、李xx、王xx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合同、作业包干协议书、原阳县林业局证明、原阳县水利局证明、树木检尺表、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村委会及党支部证明、河南省...(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