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乡市大项目办)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即日立案后,向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新乡市大项目办的分管领导李*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星公司诉称,2009年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起诉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双方所签订合同是否备案问题。本案被告于2011年3月14日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双方所争议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大型项目办多次催促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备案,导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省高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致原告损失千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出具的证明不客观、不真实,且...(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