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无证驾驶牌照为粤d******小车沿耒阳市西湖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城北路口左转弯进入斑马线时,遇被害人刘**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搭载袁*英沿城北路由西往东经西湖路口向左转弯,因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袁*英受伤(未作鉴定)、刘**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当场驾车逃离现场。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刘**、袁*英不承担责任。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刘**系颅脑损伤死亡,全身伤痕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
事发后,经路人拔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将被害人刘**、袁*英送至耒阳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刘**经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12181.92元;被害人袁*英被耒阳市人民医院诊断:1、脑震荡;2、头皮裂伤;3、脑挫伤;4、左侧胸腔积液;5、左第3、4肋骨骨折;6、左足皮肤裂伤;7、多处软组织挫伤。共住院27天,产生的医疗费为14300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本文书还有4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