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陈**与原审被告马谷田镇人民镇府及第三人孙**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泌立民监字第06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案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禹**、原审被告马谷田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5月,第三人孙**与原告协商由原告组织民工为其承包的“村村通”工程施工,权利义务明确。2007年7月该工程结束。泌阳县财政局根据泌路通办(2007)8号、9号及(2008)5号文,已于2007年11月27日至2008年12月29日将马谷田s335—雷庄—西陈*604公里的款分三次全部拨给被告泌阳县马谷田镇人民政府。原告为第三人所修路段:姚沟路口至老庙沟,...(本文书还有1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