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镇哈达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哈达村委会)、哈尔滨市荣达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实业公司)与孙**及第三人哈尔滨荣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达水泥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魏**,被告孙**委托代理人矫鸿鹏及第三人荣达水泥公司委托代理人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荣达实业公司是原告哈达村委员会于1994年兴办的村办集体企业。1995年由原告荣达实业公司出资人民币700000元(占总注册资本的70%)、车**...(本文书还有10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