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王*与朋友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团结路青岛扎啤啤酒城吃饭时,因琐事与该酒城人员发生争执,后啤酒城负责人张某华指使啤酒城工作人员将王*面部打伤。在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时,被告人王*趁张某华不备持刀将其腹部捅伤。后二人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王*在医院包扎后从医院逃跑。2011年7月30日10时许,王*在信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张某华腹部开放性损伤、回肠破裂及大网膜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1、被告人王*供述: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于*、缪*等几个朋友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青岛啤酒城吃饭。当日22时30分许,我们准备回家时将两个啤酒杯打破而与啤酒城的人员发生争执并打起来,我被对方人员用铁锨拍伤。我喝晕了,用刀把一个人捅伤了。我被“120”救护车拉到医院,后我从医院跑了。
2、被害人张某华(啤酒城负责人)陈述:2...(本文书还有3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