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发表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张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磊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张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移送的证据材料和发表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磊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中受害人一方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存在重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张磊判处三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汪某诉称:2016年2月1日,被告人张磊醉酒后驾驶着其父李*义的”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石林县麦地庄村前往石林县城,凌晨1时10分,张磊驾驶车辆沿石林县城狮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世***小区十字路口时,所驾车辆车头正面与同向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尾部相...(本文书还有4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