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粟胜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
上诉人谭**、胡**因与被上诉人曹*、屈**、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资公司)、粟胜利、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4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胡**、谭**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3日,谭**(贷款人、乙方)与曹*(借款人、甲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3220000元,用途为流动资金周*;借款期限7个月,自2013年2月3日至2013年9月3日,借款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月利率为20‰,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已支付甲方现金420000元(以甲方开具的收条为准),剩余款项自乙方划出资金转至甲方银行账户之日起生效计息,按月结息;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为保证担保,由华资公司、曹**、粟胜利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千分之五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地点为长沙佰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合同未尽事...(本文书还有20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