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上诉人湖南金润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润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5月16日,李**入职金润泽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于2013年12月23日离职。李**在职期间,金润泽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李**以此为由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金润泽公司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6...(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