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
上诉人湖南金润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润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被上诉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6月3日,唐**入职金润泽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其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转正后为2650元/月。唐**在职期间,金润泽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唐**于2014年2月28日离职,并以金润泽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