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及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雷**及委托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2日,原告罗**与被告雷**签订了《饭店租赁协议书》,约定:1、被告雷**承租原告罗**的饭店及设备,租赁期限为六年,从2014年11月5日起到2020年11月5日止。2、租金为165000元/年,被告雷**必须在每年10月5日前,将第二年的租金一次性付清。3、该协议在双方签字时,被告雷**向原告罗**交付保证金3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罗**将饭店及设备交付给了被告雷**,被告雷**交付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的租金165000元后,未支付保证金3万元。被告雷**在承租期间,饭店负**层漏水至墙壁发霉。2015年7月...(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