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21时23分,被告人史金振驾驶冀j******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号公里+150公里东半幅时,与周xx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追尾,造成被害人朱xx左眼球破裂。该起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郑州圃田大队调查,被告人史金振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发现危险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周xx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朱xx无责任。2011年8月3日,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朱xx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朱xx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
另查明,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史金振到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郑州圃田大队接受询问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金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xx、周xx、左xx、周xx证言,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