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人世界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鹰培训公司)、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猎鹰公司)、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张**、吴*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爱珍、张谆谆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聂士洋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女人世界公司、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诉称:2012年10月10日,魏*与女人世界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魏*购买位...(本文书还有3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