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郭**诉被告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莲、郑*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聂士洋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郭**,被告力拓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郭**诉称:2013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力拓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3882053),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解放西路与太平街交汇处的涵相大厦**层**房的商铺,建筑面积为22.5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2642.93元,总价为1412598.00元,并约定原告交付首期房款1112598元,余款30万元以贷款方式付清现已全部付清。同时根据合同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的约定,被告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最迟于2013年5月1日交付房屋。同时注明了办妥该栋房屋的初始登...(本文书还有3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