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案笔录,证明1999年12月10日田兴福向海原县公安局贾塘派出所报案的事实。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丁**在1999年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后潜逃,于2010年1月21日被抓获的事实。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六张,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的堂兄、叔父辨认,确认照片中的死者系被害人田向东。
5.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田向东系他人用锐器(如单刃刀类)刺击右背部致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6.被告人丁**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人员的押解和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丁**于2010年8月23日先后对1999年12月10日持刀伤害田向东的地点及作案后抛弃作案工具的地点进行了辨认,所证作案现场与抛弃作案工具的地点均与其供述、现场勘查、证人证言一致。
7.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丁**案发后交至派出所裤带一条,公安机关从马义山家提取铁杈一把,经丁**、马义山分别辨认确认是案发中丁**和田向东所持器械。
8.证人田德义、田**...(本文书还有2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