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以下简称中卫工行)为与上诉人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卫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卫工行的委托代理人田*、任**,被上诉人兴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中卫工行通过国有划拨的方式取得原中卫县东大街中卫工行原办公楼的土地使用权。1988年9月10日,中卫工行办理了原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4月21日,中卫工行取得宁国用(200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因城市建设的需要,中卫工行的原办公楼占中卫规划红线,市政府要求必须拆迁重建。中卫工行委托宁夏多元产权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中卫市鼓楼东街工商银行中卫支行办公大楼及后**楼等附属建筑物进行公开拍卖。2005年8月24日,宁夏多元产权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兴隆分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日,宁夏多元产权拍卖行(有限公司)向中卫工行作出宁产拍字【2005】130号拍卖成...(本文书还有20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