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因与西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6日诉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盛公司立即协助马**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及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向马**支付迟延办理不动产产权证违约金223683.45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以已付购房*总额571400元为基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2014年4月10日后90日的2014年7月10日为起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到马**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并由华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该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与华盛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14年...(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