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西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被告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及所有权登记手续;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办理不动产产权证违约金223683.45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以已付购房*总额571400元为基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2014年4月10日后90日的2014年7月10日为起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到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5714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销售的位于西宁市××区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本应在房屋建成并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初始登记并在完成案涉房屋的初始登记后负责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历经近六年之久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相关法*、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华盛公司辩称:一、针对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客观事实合同第十五条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双方明确约定是委托办理,前提是涉案房屋自竣工验收后90日内,其条件一个是建成、一个是竣工验收,我方才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证,即所有权登...(本文书还有6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