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豫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沈*豫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的《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于2018年7月17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5429.1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沈*世茂五里河项目外部委托维修工程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对沈*世茂五里河项目的零星工程进行维修2015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约定以被告尚未结清的工程款310972元抵顶原告开发的沈*世茂五里河花园**号#2-6-2及10#3-10-2两套房屋总价约20%的房款共计310972元两套房屋总房款为1554884元《债权...(本文书还有4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