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车**因与被上诉人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车**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窦**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11枚票据是否应全部认定为欠据。被上诉人共计提供11枚欠据,上诉人提供9枚票据,但其中5枚票据并非欠据,“欠”字或“欠货款”均系窦**自行事后篡改添加,通过与其余6枚票据对比,双方以货单收据作为结算凭证,注明欠货款字样的为未付货款,未注明的则是已付完货款。因此,本案中仅有6枚票据注明欠货款,因此应认定该6枚票据属欠据,其余不应认定为欠据...(本文书还有3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