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国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溧水区发改委)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2日向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原南铁法院)提起诉讼。原南铁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8602行初****号。因原南铁法院于2020年7月1日对外停止履职,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的指定管辖批复,该案转移至本院办理,于2020年7月29日重新立案,案号为(2020)苏0192行初****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鼎公司诉称:2019年6月25日,被告溧水区发改委作出的《关于停止南京国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企业用电的函》(以下简称涉案去函),要求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溧水供电公司)于6月25...(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