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一审被告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君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王*,被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一审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周**、君汇公司返还周**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按每月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1月29日至实际给付止);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周**、君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9日周**与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购买周**的股份。2020年3月7日,周**与周**、君汇公司又签定“协议书”一份,约定周**与周**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三方确认该3000万为借款。周**多次向...(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