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安达市人民政府(下称安达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2行****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2月9日对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安达市政府副市长任**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唐**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黑龙江省宏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开发建设安达市***小区,其因与案外人黄**、牛**、王**(王**母亲)存在借贷纠纷,经安达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2001)安法执字第25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百花园**期城中城裙房南侧西路**号(清真砂锅)19.76平方米作价31,850元抵债给黄**。2003年12月22日,黄**将上述房屋以31,850元出售给王**。2003年11月24日,安达市人民法院作出(2002)安法执字第23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百花园**期国贸城裙房西侧北数第16号(清真蒸饺)6.53平方米,作价9,886元,北数第17号(清真蒸饺)6...(本文书还有4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