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冯*认为其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未受理,桦南县人民政府、佳木斯市公安局拒不出具行政执法行为调查结论及行政执法文书,对其非法拦截、滞留、训诫,对桦南县轻工塑料厂不兑现工资、社保,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不出具调查结论及行政处罚行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公示对桦南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调查审查结论。冯*于2019年7月27日向省政府邮寄被申请人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公示申请书,请求省政府依法出具行政行为调查结论及行政处罚行为文书,依法公示行政执法行为及审批程序,并附2019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开信息名称为行为调查结论。2019年7月31日,省政府作出告知书认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冯*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二、按照《中华人民共...(本文书还有1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