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与被告赵**、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秦*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0年8月28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赵**、人保秦*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632.12元(已经扣除被告司机和保险公司各垫付的10000元费用)。2、被告人保秦*岛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精神抚慰金75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7日9时0分许,被告赵**驾驶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c×××××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青乐线自北向南行驶至青乐线25公里青龙满族自治县,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原告柳*驾驶电动车相撞,致使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赵**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柳*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赵**驾驶的冀c×××××号车辆在被告人保秦*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原告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一、医疗费用为41687.05元,被告司机垫付10000元,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原告支付21687.05元。二、矫形器70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原告在秦*岛市医院抢救室治疗5天,在秦*岛第一医院住院27天。即:32天×100元/天=3200元)。四、住院期间营养费为:32天×50元/天=1600元。五、伤残赔偿金37524.9元(原告伤残等级分别为十级、十级,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年龄为73周*,计算方式为:35738元/年×7年×15%=37524.9元)。六、精神抚慰金7500元。七、护...(本文书还有7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