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涟源市煤炭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与被告湖南省涟源市煤炭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省涟源市煤炭总公司向原告支付维修管理费23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专用线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委托方式为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维修管理总承包价为2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各项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湖南省涟源...(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