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公路桥梁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合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投资建设合徐高速公路。1998年7月15日,青海公路桥梁公司承包了合徐高速公路十六标段工程并开工建设,该标段工程经过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为建设高速公路取土筑基需要,经凤阳县西泉镇人民政府和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盘龙村委会)协调,合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青海公路桥梁公司从盘龙村委会所有的,由周**、杭**、周**、周**承包的土地中取土,并支付了补偿费和青苗损失费,双方未签订取土协议。高速公路建成后,因施工取土在位于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杨*片杨*队高速公路西约50米处形成了较深的水塘,水塘四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2014年6月7日,李*...(本文书还有2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