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诉延寿县人民政府(下称延寿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3日组织当事人对案件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延寿县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丁**原为延寿县加信镇木箱厂承包人。1990年10月22日,丁**与延寿县加信镇人民政府签订契约,购买延寿县加信镇木箱厂的厂房、场地。后延寿县政府为宗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延寿县政府为宗某办理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先作出(2017)黑01行初****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延寿县政府为宗某颁发的ten字第125号房屋所有权证,又作出(2017)黑01行初****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延寿县政府为宗某颁发的延国用(2002)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宗会滨不服上述两案...(本文书还有1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