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电白)、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以下简称牧业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钱**,被告广东电白委托代理人郑**,被告牧业经济学院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牧业学院将南大门及广场施工项目发包给被告广东电白,自2017年3月1日起,原告正式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原告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7年12月28日工程竣工,2017年12月29日,由二被告及设计单位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参加,对工程进行了正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该工程早已投入使用,二被告尚*原告工程款1702537.12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广东电白支付原告工程款1702537.12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文书还有2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