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铁岭玉米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米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铁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岭市政府)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10月27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铁岭玉米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佟**,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米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侵犯财产权行为违法;二、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处分原告所属资产造成原告资产损失90,491,239.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处分原告所属资产造成原告资产折旧费损失及利息38,460,133.94元;四、判令被告因其违法处分原告所属资产造成原告经营利润损失,时**被告处分原告所属资产开始至实际支付赔偿时止,(比照〈铁华会所字(2001)66号〉审计报告核算,原告2007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8日利润损失本息合计44,257,517.32元本金41,610,280.00元、利息2,647,237.32元);五、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6日,东邦公司(原名称为沈阳钨钼集团公司,20...(本文书还有4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