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铁岭玉米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米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铁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岭市政府)、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10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玉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佟**,被上诉人铁岭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寿**,被上诉人自然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张**、路*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铁岭市政府于2007年8月18日作出关于研究辽宁玉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房屋、土地产权权属证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原告认为该会议纪要及被告铁岭市资源局执行该会议纪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4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玉米公司诉请,一、侵犯财产权行为违法;二、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其违法撤销原告21处房屋所有权证造成原告房产损失56,574,541.55元;三、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其违法撤销原告21处房产所有权证造成原告房产折旧及利息损失16,030,207.75元;四、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其违法撤销原告房屋所有权证造成原告经营利润损失,时**被告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开始至实际支付赔偿时止(原告2007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8日利润损失本息合计44,257,517.32元其中本金41,610,280.00元、利息2,647,237.32元);五、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6日...(本文书还有6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