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凤阳县前门医院有限公司(原名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门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门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前门医院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慕**因前门医院拖欠其工资,导致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33549.63元是错误的。慕**受聘到前门医院单位上班,至2020年6月份。后因慕**个人原因,申请了辞职,而不是因前门医院拖欠劳动报酬等辞职,该经济补偿等,不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前门医院应予支付该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认定前门医院应当支付慕**夜班工资1720元是错误的。慕**在仲裁和诉讼期间均提交了夜班加班的考勤记录,但该考勤记录不是前门医院单位的考勤记录,没有...(本文书还有2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