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凤阳县前门医院有限公司(原名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门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门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前门医院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蒋**因前门医院拖欠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2019年9月,蒋**受聘到前门医院单位上班,直至2020年5月份。后因蒋**个人原因,申请了辞职,而不是因前门医院拖欠劳动报酬等辞职,该经济补偿等,不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前门医院应予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前门医院支付蒋**6月份的工资,是全额支付,不存在支付一部分。由于疫情影响,前门医院的收益也受到很大冲击。前门医院根据效益情况,经会议研究,...(本文书还有1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