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肖**、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张**,被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扣除肖**为王**垫付在新郑*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44天的护理费,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交通费共计136007.71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肖**驾驶肖**所有的豫a×××**货车在世纪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处由西向东右转弯行驶时,与原告王**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由北...(本文书还有5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