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公司辩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陈*书签订《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认定正确。2.松河公司万达井分公司应承担选型失误的后果。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有二:一是陈*书签订《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松河公司万达井公司是否应承担选型失误的后果。针对第一个焦点,陈*书签订《补充协议书》系职务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松河公司万达井分公司为陈*书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陈*书、孔*体前去洽谈煤矿综采设备购销相关事宜,且陈*书、孔*体代表公司签订《二手设备买卖合同》,以及陈*书作为验收人在《设备发货整体验收单》...(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