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葛*、曹*,第三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该案经审理后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苏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王**不服该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苏03民****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葛*、曹*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物品及装修损失合计156363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王**自2005年2月共同承租位于本市1号**号门面房用于经营,最初的出租人是徐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总公司,后变更为被告葛*。2013年1月,第三人王**代表原告与葛*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葛*在未将押金等退还原告的情况下,带领被告曹*强行撬门,将涉案房屋内的服装、货架、空调、电脑等物品拉走。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葛*、曹*共同...(本文书还有5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