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米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天津米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河南项目开发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软件费用2314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河南项目开发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软件平台研发服务,原告分三次支付被告服务费230000元,被告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产品研发。被告在未完成产品上线测试也未将完整产品交付原告前,就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原告先行支付款项。后被告以无能力完成产品研发为由,不再要求支付尾款。被告于2019年4月份将软件交付原告,但交付的产品为一堆难以清理的代码,功能缺失无法使用,且已经逾期超过60天。原告...(本文书还有2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