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睢县黄河金果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睢县胡堂乡高里台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睢县黄河金果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与被上诉人睢县胡堂乡高里台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睢县黄河金果食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0)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租金属错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袁**,是建造睢县胡堂乡高里台村委会扶贫车间的具体实施者,而在建造高里台村委会扶贫车间过程中一直都是袁**与睢县胡堂乡政府对接,工程款也都是胡堂乡政府支付,所以上诉人有理由相信高里台村委会扶贫车间的产权属于睢县胡堂乡政府所有。扶贫车间完工后,经结算睢县胡堂乡政府拖欠袁**工程...(本文书还有3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