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芮城县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4年左右,刘*江伙同他人在××县古**群进行盗掘古墓活动;2016年6月,刘*辉伙同他人在芮城县南卫乡石门小学进行盗掘古**的犯罪活动。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4日决定立案侦查。
2.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薛*2019年12月31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苏*201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薛*2019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苏*2019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苏*刑拘在逃,2019年2月10日投案。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薛*、苏*的身份情况。
5.到案经过证明:苏*2019年2月10日经民警通过家属的规劝,主动到芮城县公安局西陌派出所投案。
6.到案经过证明: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薛*有重大作案嫌疑,2018年12月30日20时,将薛*传唤到案。
7.情况说明证明:王建平涉嫌盗掘古墓案于2018年4月30日立案侦查,于2018年6月12日刑事...(本文书还有2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