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人李*1供述与辩解,他在网上介绍的给山西吕*一个姓王的人开过发票,手机联系人里存的是“煤。王”。经查看手机通讯录,“煤。王”的手机号码是138xxxx****和1331358****,在他微信好友里备注的是“王”。他有两个微信号,*******,*******,*******,*******,*******。姓王的问他有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好他在网上看到有这么一个卖发票的,就给姓王的介绍发过去了。“煤。王”王*1手机中的“李*”微信账户×××―――666是他的一个微信号。他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一部是oppor11,内有手机卡182xxxx****和一个155开头的号码,还有一部苹果6手机,无电话卡。
(5)被告人张某3供述与辩解,他的电话号码是139xx******,微信号×××。张某2通过他给永垣公司购买了4次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票是他通过白*和张某4购买的,白*给他的是从北京回来的票,张某4给他的是从山西晋*的票。张某2按发票金额的8.5点给他付购票款,付款账户他不知道,每次到账后张某2及时告知他。张某4的购票款他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4,白*的他转账支付到白*、万建良账户,还有部分现金支付。白、张二人开好票送到介休给他,他再送到中阳给张某2或张某2到介休取。购票时双方提供开票信息、转账网银、过磅单据、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过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他累计获利5-6万元,给了张某2好处费5-6万元。
(6)被告人张某4供述与辩解,他和张某3(勇则)在很早之前就认识了,2017年1、2月份的时候,张...(本文书还有6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