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诉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9月20日被告多次以做生意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其中转款25000元,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消费10000元,在信用卡逾期未还的情况下,原告代还了10000元的信用卡。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没有偿还,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程**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程**因需资金陆续向原告辛**借款数笔。后原告...(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