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与被告邵**、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诚泰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邵**、被告永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诚泰财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检查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556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0年8月30日18时30分,在汝州市双拥路与广成路北200米处,被告邵**驾驶豫d×××**号小型客车由现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桂**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桂**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桂**被送入汝州市人民医院治疗15天,产生了大...(本文书还有3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