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蔡××先后通过微信、陌陌、珍爱网等途径与被害人赵*、衡*、李*1、李*2、刘*相识,后使用假名字和虚构的身份以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的密码,多次骗取、窃取被害人财物,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关于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一)2019年6、7月间,被告人蔡××采取上述手段,先后以找工作、解决事故、开公司等为由骗取赵*人民币23520元及戒指、项链、耳钉、手链等物品。
(二)2020年6月间,被告人蔡××采取上述手段,以请领导吃饭等为由骗取李*1人民币6600元。
上述所骗取的钱款均被被告人蔡××挥霍。
二、关于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一)2019年6、7月间,被告人蔡××采取上述手段,以控制赵*消费为由骗得赵*名下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及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后在赵*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贷款取现或刷卡方式窃得人民币21380元;从其支付宝花呗、平安银行信用卡内窃得人民币22800元。
(二)2019年8月间,被告人蔡××采取上述手...(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