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做啤酒生意需要资金、与他人合伙承包天泰医院养老院需要资金、与他人合伙承包耕地需要资金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借钱的名义分24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周*2(女,54岁)人民币1960000元,其中返还利息人民币48600元。
2016年12月2017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做啤酒生意需要资金、与他人合伙承包天泰医院养老院需要资金、给啤酒商送礼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借钱的名义分4次共计骗取被害人付某2人民币825000元。
2013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做啤酒生意需要资金、盖房子需要用钱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借钱的名义分14次共计骗取被害人杜某1人民币670000元,其中返还利息人民币14400元。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做啤酒生意需要资金、与他人合伙承包天泰医院养老院需要资金、办理贷款需要资金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借钱的名义分8次共计骗取被害...(本文书还有1283字未显示)